请大神解答困惑,谢谢
为广大人民群众考虑
房产测绘的规则主要是确定房租销售面积,例如阳台,入户花园等房间是半赠送的,
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是卡设计院和开发商的,例如进入主体结构范围内的阳台,花园都要计全面积,有些特殊的飘窗都要计半面积,这就对开发商的一些限制。
个人认为国家还是比较良心的,对购房者采用宽松的方式,对开发商就很严格。而且各种报建费用都是按规划部门算出来的面积计费。
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房产和规划计面积的规范不一致,而且一直说不是要取消公摊面积,按套内面积卖房嘛
同样的一幢房屋,《房产测量规范》和《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的具体不同之处究竟在哪里呢?
第一:低于2.20米得房屋计算规则不同
《房产测量规范》中明确指出:“8.1.2条: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(柱)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,包括阳台、调廊、地下室、室外楼梯灯,且具备有上盖,结构牢固,层高2.20米(含2.20m)的永久建筑。”“8.2.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)层高小于2.20m一下的夹层、插层、技术层、和层高小于2.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。”
《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中 “3.0.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,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l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.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;高度不足2.20m者应计算1/2 面积。
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.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:净高在1.20m至2.10m 的部位应汁算1/2 面积;净高不足l .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。”
“3.0.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,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,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,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。层高在2.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而积;层高不足2.20m者应计算1/2面积。
3.0.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;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。层高在2.20m及以上者应汁算全面积;层高不足2 .20m者应计算1.2面积。
3.0.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,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.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;净高在1.20m至2.10m的部位应计算1/2 面积;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.20m时不应计算面积。
3.0.5 地下室、半地下室(车间、商店、车站、车库、仓库等),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,应按其外墙上口(不包括采光井、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)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。层高在2.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;层高不足2.20m者应计算l/2面积。
3.0.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、探基础架空层,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,层高在2.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;层高不足2.20m的部位应计算1/2面积。设计加以利用、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,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/2计算;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、坡地吊脚架空层、多层建筑坡屋顶内、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。
3.0.7 建筑物的门厅、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。门厅、大厅内设有回廊时,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。层高在2.20rn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;层高不足2.20m者应计算1/2面积。
3.0.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,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。层高在2.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;层高不足2.20m者应计算1/2面积。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l/2 计算。
3.0.9 立体书库、立体仓库、立体车库,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,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。层高在2.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;层高不足2.20m者应计算l/2面积。
3.0.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,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。层高在2.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;层高不足2.20m者应计算1/2面积。
3.0.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、门斗、挑廊、走廊、檐廊,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。层高在2.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;层高不足2.20m者应计算1/2 面积。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/2计算。
3.0.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、水箱间、电梯机房等,层高在2.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;层高不足2.20m者应计算1/2面积。
3.0.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,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。层高在2.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;层高不足2.20m者应计算1/2面积。”
二:阳台计算规则不同
《房产测量规范》中“8.2.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f)挑楼、全封闭的阳台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。”和“8.2.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c)未封闭的阳台、挑廊,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。”
《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中“3.0.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/2计算。”
三:房屋外墙的保温隔热层计算规则不同
《房产测量规范》中未能明确房屋外墙的保温隔热层是否计算,但从2012年3月江苏省实施的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》(DGJ32/TJ131-2011)中4.1.3不计算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:9 房屋主墙外的保温层、防潮层、采光井等其他装饰性材料的贴面。”
《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中“3.0.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,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。”
四:墙体粉刷层计算规则不同
《房产测量规范》中未能明确房屋外墙的墙体抹灰是否计算,但从2012年3月江苏省实施的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》(DGJ32/TJ131-2011)中“3.1.4在应用图纸进行计算式,当设计无标注粉刷层厚度的,粉刷层厚度统一为0.02m”
《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中“3.0.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6 勒脚、附墙柱、垛、台阶、墙面抹灰、装饰面、镶贴块料面层、装饰性幕墙、空调机外机搁板(箱)、飘窗、构件、配件、宽度在2.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、挑廊。”
五:自动扶梯等自动工具计算规则不同
《房产测量规范》中自动扶梯、自动人行道等是按照楼梯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的。
《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中“3.0.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8自动扶梯、自动人行道。”
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条文说明第8款“自动扶梯(斜步道滚梯),除两端固定在楼层板或梁之外,扶梯本身属于设备。为此扶梯不宜计算建筑面积。水平步道(滚梯)属于安装在楼板上的设备,不应单独计算建筑面积。”
上述各条,因两个规范的规定不同,所以造成了相同的房屋,参照不同的规范计算出来的面积不一致。
总之
1、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只适用于工程造价计价,而不适用于商品房建筑面积测量。
2、《房产测量规范》适用于商品房建筑面积测量,规划和房产部门都应按照此规范执行。
3、两个规范并不冲突,适用范围不一样,没有高低之分。
不动产测绘|房产测绘|地籍测绘_专业测量测绘公司_中科检测面积有两条主线,一是规划计容,二是房产测绘,随着多测合一的实施,两者的矛盾会越来越少,但是神仙打架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。 前期在办理预测绘和预售过程中,由于前期设计考虑不周全,导致费力协调近半年才解决问题,延误了开发节点。
一、少画了一扇门
建筑是个典型的四方中心筒18层公建建筑,电梯厅和主要设备用房位于建筑中央。由于出让条件限制,必须分层销售,因此每层都是未分割大空间,同时电梯厅和室内空间也未作分割(如下图)。这个项目前期本人未参与,接手时项目已经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,项目图纸已经固化,进入施工阶段。
二、冲突和原因
当时项目已经初步具备预售条件,提前委托房产测绘机构进行预测绘,过程中测绘机构反馈:由于电梯等公共部位和室内空间未作分割,无法区分两者,只能整栋作为单元计算面积(全幢面积)。由于预测单元是预售的前提,并且部分楼层还有自持要求,全幢面积可能无法满足预售需要。为此和测绘机构协调,对方要求进行规划变更,在公共部位增加分割门(如上图)。
经过内部评估,增加门成本有限且施工可行,不影响消防等疏散要求,同时不增加规划面积,为此和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变更。但是规划部门否决了这一申请,理由是:根据最新的建设工程许可变更办法,变更内容涉及建筑单体内部分割变化的,无需申请规划许可变更。这个办法出台的本意是减少零星施工变化造成的规划变更,方便企业,营造好的营商环境。
我们把此理由和测绘机构及该测绘机构的上级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,能否按照我司提供的白图进行测绘分割。对方表示由于分割单元涉及销售、产权和业主利益,在没有规划同意前提下据此测绘,如果规划验收时未予同意后果严重,无法同意。规划强调总体面积控制(最小单元层)和房管要求内部细致控制之间(最小单元套)的矛盾再一次突出的暴露出来。
三、折中解决方案
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,事情僵持在那儿,眼看预售节点越来越近。我明白,事情的点不在项目本身,而在于两个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对接:一是房管部门如何看待新出台的规划变更规定;二是规划部门如何协助规避房管部门的后续风险。很感谢两个部门,最终坐到一起协调,形成了企业情况说明->规划部门 备案意见->测绘部门据此测绘->规划验收闭环的方案。
明显是有冲突矛盾的,一直不去修订罢了
房产测绘规范 主要是2000年开始,那时不动产政策还没开始规范化,很多自建房都是受法律政策保护的,房产测绘规范主要用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确权。
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是一个很完善的法规,其实房产测绘规范应该向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看齐的,但是没人去推动修订或废止,所以,一直这个规范就不死不活的这德行,造成了很多问题,但一直存在着
以前是自然资源管理部(国土)下面的出的这个,后来这事又归为住建部,总之,涉及了两个部的问题,最终就这德性了,自然资源部说我不管,去问住建部的……(自然资源部的就是这么回复的,参考这里)
法制社会,还需努力……